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续展单位,在续展审查时可采取简易审查程序(即续展审查机构可适当减少审查组成员人数,缩短审查时间)。
1.许可证有效期内,接受过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组织的监督抽查,抽查结论未发现问题;2.未申请新的许可事项或者特种设备的单位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发生低于许可条件的变化;3.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指搬迁、扩建等。);
4.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未出现过产品质量问题;5.无投诉举报或经调查投诉不实的。
申请简易审查程序的换证单位应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本单位自查报告。延续审查采用简易审查程序的,不得连续实施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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